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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贷款担保案
发布时间:2010-07-28 08:16:25 来源:本站 点击量:757
一、案情简介: 1、起因: 1994年6月,由于该合资公司的外方投资没有到位,合资企业被撤消。 此时,第三人才知道其出资成立且已撤消了近一年多的中外合资企业还为其他单位提供过担保。 2、抗辩: 作为第三人的电力企业在本案中比较被动,但就本案产生的事实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陈述和抗辩:第一,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违反行业规定。本案中原告发放贷款的数额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3、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庭审后,经过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依调解结案,法院采纳了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没有承担责任。 二、简析 本案发生在1993年, 本案中原告存在的违法行为是:1、超范围发放贷款。2、对担保人资格、能力审查不严,担保流于形式。3、规避法律违反规定变相异地发放贷款。4、与借款人串通骗取担保人的担保。被告的违法行为是:1、与原告串通一气,骗取担保人的担保。2、有不按时归还借款的违约行为。第三人虽然不是本案的被告但是其合资企业的行为是一种盲目的担保行为:1、对担保的事项不调查、不了解,以及对法律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2、法律意识淡薄。3、充当好汉进行无偿担保。4、没有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被追加的第三人虽极力寻找了对自己有利的抗辩理由,但是,其明知自己无担保能力而实施担保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其对自己投资成立的企业缺乏足够的监督管理。 三、警示教训及对策 虽然本案第三人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电力企业对外盲目进行担保的法律行为,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从本案不难看出一个企业的内部管理是多么的主要,如此大的法律行为,就随便作出,而且作出后就不去过问了,这就是管理的漏洞。尤其是合同管理,不但要管理好、规范好母公司的合同,而且要督促、检查分公司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同时要提高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作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要树立风险意识,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凡事应作到——决策先问法,无法不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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